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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Now 會員條款與相關服務
Pay Now銀行信託價金/價金保管會員合約 關於 PayNow 日期 20240902 版本2409 (1)“PayNow”服務是由立吉富線上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向會員提供的“PayNow”系統服務平台及為會員提供的代收代付貨款的服務,但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代收代付服務需另向本公司專案申請(以下簡稱“PayNow平台服務”)。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於註冊及使用本服務前,詳細閱讀了本服務協定所有內容。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同意接受本服務協定之所有內容。若您未滿十八歲,依法得取得您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服務。 (2)“PayNow帳號”指在使用本服務下的“PayNow”服務時,本公司將為會員提供一個唯一的編號,即PayNow帳號,並由會員自行設置密碼,以此帳號使用本服務。 (3) 本公司依據相關法令修改或變更本服務協定之內容時,應於預定修改或變更三十日前於本公司網站www.paynow.com.tw公告之,並宣告版本及修改日期,於每次交易前個別告知。若您於閱讀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您已同意接受修改或變更,若您不同意,則您應立即停用本服務。如您向本公司提出停用您的PayNow註冊會員身份,應先經本公司審核同意,由本公司停用該註冊會員,您即解除與本公司的服務協定關係。 (4) 如您所屬的國家或地區排除本服務條款內容之全部或部分,則您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5) 本合約所載係依據經濟部所頒訂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制訂,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6)本公司提供會員委託代收及代付交易款項之價金中介保管服務,買賣雙方會員之交易價金應依其約定於一定付款條件成就或一定天期屆滿(以下簡稱請款條件)時,由本公司指示銀行將代理收付之交易價金轉付予應收受款項之一方。買方並應自行確認付款條件是否成就,並應於規範時限內提出相關權利主張,任何因買方未依本服務說明提出異議而造成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7)緣為保障交易安全,會員同意使用「PayNow平台服務」,並授權「PayNow平台服務」代理收付買賣雙方交易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交付至信託/價金銀行之信託/價金保管專戶(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專戶/價金保管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本公司為履行對會員所繳款項之代收轉付及保管責任,由銀行依本公司指示進行交易款項控管所用之謂,而該款項將獨立於本公司營運資金以外,除用以結算支付會員使用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依會員要求代收付交易款項、會員應付之其他費用、應償還之金額或賠償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使用範圍外,本公司不使用於其他非會員指示之用途。 會員同意將本公司代理收付之交易價金交付信託或為價金保管,茲約定以下事宜如后: 第一條 定義 「PayNow平台服務」係指立吉富線上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交易安全保障機制。會員於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後,其交易價金透過平台提供之線上刷卡、WebATM轉帳或虛擬帳戶轉帳存入信託財產專戶/價金保管專戶,其交易物品則由會員自行選擇是否透過本服務所提供之物流服務負責運送或選擇以核銷碼交付。店家交易後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本公司並於價金信託或價金保管期間內依交易狀態辦理網路交易價金及各項服務費用之收付及結算。 「本合約」係指「本PayNow銀行信託價金/價金保管會員合約」。 「信託銀行」係指受本公司委託,為本公司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之銀行。本合約之信託銀行為凱基商業銀行或遠東商業銀行。 「信託財產專戶」係指為管理交易價金而於信託銀行所開立之信託財產帳戶,會員不得因該筆款項暫留於信託財產專戶而對本公司或信託銀行主張任何孳息。 「價金保管銀行」係指受本公司委託,為保管買家及店家之交易價金之目的,管理及處分交易價金合於交易完成交付後之銀行。本合約之價金保管銀行為永豐商業銀行。 「價金保管專戶」係指為保管交易價金而於保管銀行所開立之不給付存款利息之價金保管帳戶。 「營業日」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店家」係指使用PayNow平台服務以出售商品者稱之。 「買家」係指使用PayNow平台服務以購買商品者稱之。 「商城」係指使用PayNow平台服務個別提供給其店家出售商品收款及物流資訊流之銷售平台。 「交易價金」係指買家透過交易平台購買商品,並使用PayNow平台服務中線上刷卡、WebATM轉帳或虛擬帳戶轉帳所付之交易金額。 「交易狀態」係指交易流程中買家付款、物流公司取貨、物流公司送貨、遞送核銷碼、買家收貨、買家拒絕收貨、買家退貨、買家退款、交易確認完成等各階段。 「線上刷卡」係指本服務提供之網站遠端交易之信用卡或銀聯卡收付款服務,並負責結算、收款及退款。 「WebATM」係指本服務提供之線上即時轉帳收付款機制服務,並負責結算、收款及退款。 「虛擬帳戶」係指本服務提供之金融卡轉帳、銀行臨櫃存匯款收付款機制服務,並負責結算、收款及退款。 「i-Bon代收」係指本服務提供之7-11 i-Bon代收付款機制服務,並負責結算、收款及退款。 「超商條碼代收」係指本服務提供之四大超商條碼代收付款機制服務,並負責結算、收款及退款。 「信用卡分期付款」係指本服務提供各信用卡發卡銀行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機制,銀行授權是以分期價總額授權,同樣的信用額度也是以分期價總額扣取,但是您付款是分期逐月付款。 「信用卡按月授權收款」本服務提供店家按月依消費者之『信用卡扣款授權同意書』之條件,進行授權收款。本服務為管制型系統,店家得採取管制服務,需確定獲得持卡人親自簽署之『信用卡扣款授權同意書』,同意店家按扣款同意書內之授權扣款條件下,進行按月授權扣款交易,並妥善保管原始交易憑證一年以上。 「貨到付款」係指與本服務合作之物流服務公司提供之貨到付款代收機制服務,並負責結算、收款及退款。 「物流服務」係指與本服務合作之物流服務公司(非超商物流)依平台作業指示負責收貨、送貨及退貨相關事宜。 「物品編號」係指店家將出售商品刊登於交易平台網站時,該交易平台資料庫所自動產生之刊登物品代號。 「訂單編號」係指消費者透過PayNow金流服務完成交易時,本服務系統會對該筆交易自動產生之代號。 「核銷碼」係指消費者透過PayNow平台服務完成交易時,本服務系統針對該筆交易自動產生之核銷代號,使用於核銷完成領受商品或服務及商家請款依據之服務。 「猶豫期」係指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條 本合約之簽立 (1)本公司與您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合約簽立之表示方法,依本合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2)本合約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經您閱覽並同意本合約各項條款後應於「PayNow平台服務」網頁上填寫相關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身份別、電子郵件帳號、聯絡電話、聯絡地址、匯款戶名、匯款帳號),系統接獲會員資料後應建檔保存,您同意於「PayNow平台服務」網頁執行功能選項及任何條款之同意與否,均由本公司詳實記錄登入帳號、IP及時間等資訊,您於「PayNow平台服務」網頁所為之行為均具法律效力。 (3)所有根據本合約公布於「PayNow平台服務」網頁之內容、附加服務使用規範及本合約修正內容將以線上同意形式為之。若您對本服務、本合約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如繼續使用,視為同意本合約之全部。 第三條 加入會員 一、 註冊義務 在使用本服務前,不論您是店家必須先行註冊或買家於付款前同意使用本服務外,並同意以下事項: (1)本服務僅向符合中華民國法律規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提供。 (2)若您未滿十八歲,依法應取您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服務。 (3)依本服務註冊表格之提示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 (4) 依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店家加入會員若屬合夥事業,有法人股東超過25%以上持股時,應提交股東名冊及實質受益人名單。 (5) 依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買家加入會員,一旦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以上,或以信用卡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時,應提交買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他必要確認身分之文件始得完成交易。 (6)您有義務維持並立即更新您的“會員資料”,確保其為正確、最新及完整。若您提供任何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的資料,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您的會員帳號,並拒絕您使用本服務之部份或全部功能,並自負損失之責。 (7)若因為您未即時更新資料,導致本服務無法提供或提供時發生任何錯誤,您不得將此作為取消交易,拒絕付款的理由。 (8)為了符合法律規定,本條款及任何其他的協議、告示或其他關於您使用本服務帳號及服務的通知,或者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務,您同意接收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合作夥伴發出的電子方式的資訊。您可以將此記錄列印或印刷成任何形式的副本保存,而無須本公司書面郵寄送達。 (9)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您一旦受政府警察機關通知列為帳戶告誡受處分人時,本公司將無法接受您的加入。 二、 “PayNow” 全方位金流服務隱私權政策 (1)個資宣告 1.蒐集目的及方式 本服務是由立吉富線上金流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為了保護會員個人資料及維護線上隱私權,謹以下列各項聲明,說明 PayNow平台服務在線上蒐集與使用會員個人資料的方式、範圍、及查詢或更正的方式等事項。(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為 022, 090, 111, 148)為了保護您的權益,建議您詳細閱讀「 PayNow全方位金流服務隱私權政策」,蒐集方式是透過加入會員,或店家轉來買家資訊,並經過買家同意加入方式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告知以下事項: 2.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本公司於網站類蒐集的個人資料包括 1) C001辨識個人者:如姓名、地址、行動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 2) C002辨識財務者:如信用卡或轉帳帳戶等資訊。 3) 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稅籍編號等資訊。 3.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本公司營運期間。 2) 地區:會員之個人資料將用於本公司營運地區。 3) 利用對象及方式:會員之個人資料蒐集除用於本公司之會員管理之檢索查詢等功能外將有以下利用 用於物品寄送:於交寄相關商品時將會員之個人資料利用於交付給相關物流、郵寄廠商用於物品寄送之目的。 用於金融交易及授權:會員之個人所提供之財務相關資訊,將於金融交易過程(如信用卡授權、轉帳)時提交給金融機構以完成金融交易。 行銷:本公司將利用會員之地址及郵件、電話號碼進行本公司或合作廠商商品之宣傳行銷。 運用:PayNow平台服務所蒐集之會員的姓名、電話、交易付款狀況等資料,主要是為了使店家與買家順利完成交易,且提供會員查詢交易付款狀況、貨品運送進度及各項行銷活動資訊等服務。因此得將會員個人資料提供予信託銀行/價金保管銀行、所屬物流公司和相關合作業務夥伴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 4.會員個人資料之權利:會員交付本公司個人資料者,依個資法第3條得行使以下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5.會員可來電(親洽)洽詢本公司客服進行申請 6.本公司基於上述原因而需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的個人資料,若會員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時,如因此造成任何損失,由會員自行負擔。 (2)信用卡資料 PayNow平台服務 對交易時所輸入的信用卡號與有效日期,係透過封閉專線與金融機構間直接傳輸,而非經由開放的網際網路傳輸,並無留存。會員使用信用卡按月授權取款作業,所預先留存之信用卡資料,其資料遵循(3)資料安全機制受本公司資料安全機制完整保護 (3)資料安全 本機制對客戶所有重要的個人資料,均經由有安全措施裝置的主機( Secure Server )以經編碼處理的安全模式( Secure Sockets Layer )傳輸,此安全模式係遵循國際認證之標準,以保護會員資料的安全性。 (4)連結 「 PayNow平台服務」網站中可能有其他網站之廣告或網頁的連結,這些廠商或網站也會有其個別的隱私權政策,均與「 PayNow平台服務」無關。 三、 會員帳號、密碼及安全 您瞭解確保密碼及帳號的機密安全是您的責任。您將對利用該密碼、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動及言論,負完全的責任,並同意以下事項: (1)請您妥善保管帳號、密碼及或任何個人資料,不要將任何個人資料,尤其是將訂單編號提供給任何人。在您完成付款或購物、收發電子郵件等程序後,請一定要做登出帳戶的動作,假如您是與他人共用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務必要關閉瀏覽器視窗,以防止他人讀取您的信件或其他個人資料。 (2) 您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您的帳號及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即刻以本公司官網所登錄之客服電話,線上申訴或客服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同意於知悉會員之帳號密碼被冒用時,立即暫停該帳號所指示之支付行為,並暫停接受該帳號後續之支付行動,並立即通知會員及採取防範之措施。 四、 會員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1)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也不將本服務用於禁止或限制物品的交易,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您若是在中華民國地區以外使用本服務,您同意同時遵守當地相關法令。 (2)不可用PayNow付款的商品如下 請賣家注意!若交易產品為以下之所列,當交易後發生糾紛,PayNow將保留賣家之權限,一律自動把款項退回給買家。 不得販售國內法令及國際組織規定禁止販售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商品或服務): 任何煙品與外觀印有煙品品牌之商品,避免您違反煙害防制法。 酒類,色情或暴力出版品,活體動物,二手內褲絲襪,禁止轉讓之權利證明文件,剪標品,政府核發之證照、執照、統一發票,行銷名單及相關蒐集發信工具,他人物品,權利車,藥品,彩劵,毒品及相關產製品,眼鏡,醫療器材,保育動物產製品,贓物,流通貨幣,煙火砲竹,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專用垃圾袋,侵權物品,武器彈藥、刀械槍枝,人體器官,警用物品,有價証劵,電子儲值禮券,遊戲點數(卡)或年費,虛擬資產等。 使用海外配送服務時得增列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有毒性之物品及飛航管制物品。 (3)您瞭解交易如屬遞延性交易而非經本公司同意保管者,並不受信託之保障,概與信託機構無關。您承諾於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前,應先通知本公司知悉及提供相關產品內容、法令規定之保證或信託證明等,供本公司及銀行查核,且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買方知悉,未經本公司同意逕行銷售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一旦察覺,基於保障會員之交易安全,不經通知得先行暫停或終止您的帳號、密碼,暫時停止您使用本服務全部功能,並凍結您的所有帳款,如交易價金是由消費者以信用卡支付者,另須滿足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追償規定期限自授權日起保管540日曆天,方得依照本合約《代理收付款項之提領撥付》1《店家收款》辦理請款或2《買家退款》辦理退款作業」。 (4)您瞭解交易如屬傳直銷業務得報備公平會後,並經本公司同意始得使用本金流平台服務,您承諾不得有入會費作為商品使用本金流服務,傳銷商品應先通知本公司知悉,及提供相關產品內容、公平會報備之內容及傳銷制度等,供本公司及銀行查核,且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未經本公司同意逕行銷售傳銷商品一旦察覺,基於保障會員之交易安全,不經通知得先行暫停或終止您的帳號、密碼,暫時停止您使用本服務全部功能,並凍結您的所有帳款,如交易價金是由消費者以信用卡支付者,另須滿足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追償規定期限自授權日起保管540日曆天,方得依照本合約《代理收付款項之提領撥付》1《店家收款》辦理請款或2《買家退款》辦理退款作業」。 (5)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若有違反者應負所有法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 1.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商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2.違反依法律或合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3.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4.從事任何不法交易行為,如洗錢、販賣槍支、毒品、禁藥、盜版軟體、危害風俗或其他違禁物。 5.提供賭博資訊或以任何方式引誘他人參與賭博。 6.使用無效信用卡號碼,或非使用者本人的信用卡號碼進行交易。 7.使用他人銀行帳號或無效銀行帳號交易。 8.利用本服務進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虛假交易,或進行代收代付之服務。 9.從事任何可能含有電腦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務系統、資料之行為。 10.其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6)您同意就因買家使用信用卡而知悉關於買家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須保守秘密。 (7)商家您同意就所銷售商品,於請款同時依據中華民國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8)商家您同意不得將您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帳號與您的商店代號或相關之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亦不得向他人借入使用。 五、 暫停、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 會員瞭解且同意,本公司不對因下述任一情況而發生的任何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1)本公司有權基於您所登載的資訊不實,包含但不限於您已經違反本合約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將暫停、中斷或終止向您提供本服務 (2)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規定,一旦您受主管機關通知列為帳戶告誡受處分人時,本公司將立即暫停、中斷或終止向您提供本服務。 (3)本公司與收單銀行在發現異常交易或有疑義或有違法之虞時或店家不論任何原因停業時,包括逕自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銷售,基於保障會員之交易安全,不經通知得先行暫停或終止您的帳號、密碼,暫時停止您使用本服務之全部功能,並凍結您的所有帳款,如交易價金是由消費者以信用卡支付者,另須滿足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追償規定期限自授權日起保管540日曆天,方得依照本合約《代理收付款項之提領撥付》1《店家請款》辦理請款或2《買家退款》辦理退款作業」。 (4)買家會員未能依照「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補足必要文件時將終止向您提供該次之交易服務。 (5)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您一旦受政府警察機關通知列為帳戶告誡受處分人時,本公司將限制對您的服務: 1.您僅能留存單一會員帳號使用。 2.您不得再使用虛擬帳號服務。 3.您的交易必須自交易成立日起算二十日後使得請款。 4.您的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二萬元。 5.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 (6)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7條之規定,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收手續費,如經消費者提告,並經本公司確認屬實時,本公司有權不經預告即行解約。 六、 您對“PayNow”服務的使用 (1)“PayNow”服務說明: 1.一旦您註冊成為本服務會員,本公司將代理您在您及(或)對方符合指定條件或狀態時,支付款項給您所指定之物件,或收取他人支付您的款項。 2.您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網頁上出現的關於交易操作的提示是PayNow交易的規則,您對於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頁面的確認表示對PayNow交易規則的認同,交易規則有可能發生改變。 3.PayNow會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您關於交易進展的情況以及指示您進行操作,並於交易時告知付款人(買家)該信用卡交易之特約商店為本公司及受款人(店家)資訊,並應依據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於請款資料及持卡人帳單等揭露該等資訊。所有交易資料您必須登錄到PayNow或相關合作業務夥伴之網站查看和進行交易操作。 4.本公司保護會員合法資金的使用權,就所代理收付款項全部存入於本公司開立於信託銀行 (目前為凱基商業銀行或遠東商業銀行)所約定之信託專戶,或存入與永豐商業銀行所約定之價金保管帳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本公司為履行本服務合約之義務所使用。 5.基於金流收單特店的資格認證,您同意當您註冊成為本服務的會員時,您應當確認及負責所登載資料之正確性,本公司有權將從PayNow(www.paynow.com.tw) 取得關於您使用本服務所輸入的會員相關資料,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公司及個人等相關信用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 6.您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即同意並授權PayNow將您的部份個人資訊以及交易資訊通知其所指定的交易另一方。 7.除非得到本公司的書面同意,您不得將本服務用於非本公司許可(包含遞延性商品或服務)的其他商業用途。 8.當本公司因營運需求而有組織或經營權變更時,本公司得依據本合約第八條通知您將本會員合約轉移至新經營團隊,其相關權利義務不變。 9.交易風險 1)當您透過本服務進行各項交易或接受交易款項時,若您或對方未遵從本服務條款或網站說明中之操作步驟,本公司基於交易安全機制可能中斷您的交易。 2)因您操作過失導致的任何交易中斷損失由您自行承擔,該過失包括:不按照交易提示操作,未及時進行交易操作,遺忘密碼,洩漏密碼等。 (2) 一般服務條款 在使用本合約下的本服務時,為便於您查詢您的應收或應付款,本公司將由您向本服務提供一個您所特有的帳號作為本服務帳號,並由您自行設置密碼後,您可通過本公司依階段時程使用以下金流服務: 1.線上刷卡:網站遠端交易之信用卡收付款服務,當店家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直接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2.銀聯卡:網站遠端交易之銀聯卡收付款服務 3.WebATM : 線上即時轉帳收付款機制服務 4.i-Bon付款:全國7-11 i-Bon收付款機制服務 5.超商條碼付款:全國四大超商收付款機制服務 6.虛擬帳戶:金融卡轉帳銀行臨櫃存匯款收付款機制服務 7.貨到付款: 貨到付款收付款機制服務 8.公司保有會員使用各項服務與否的權利 (3)同意本公司代收轉付、保管及交付信託/價金保管之資金來源/標的 1、本公司指示信用卡收單銀行將「PayNow平台服務」中透過線上刷卡付款之網路交易價金扣除收單銀行手續費後存入「信託財產專戶」/「價金保管專戶」之網路交易價金之餘額,視為會員同意本公司交付信託/價金保管專戶之標的。 2、本公司將「PayNow平台服務」中透過WebATM轉帳及虛擬帳戶轉帳存入信託財產專戶/價金保管之交易價金之餘額,視為會員同意本公司交付信託/價金保管之標的。 3、信託財產專戶/價金保管專戶內之交易價金,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僅限指示交付予買家或店家,惟內含之「PayNow平台服務」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匯款手續費、退款手續費及物流費),本公司得於店家依本合約本條(4)《代理收付款項之提領撥付》1《店家請款》辦理請款時,隨時依本合約之約定扣收。 4. 超商代收貨款不在交付信託或價金保管之標的範圍內。 (4)代理收付款項之提領撥付 會員經由本服務所完成之交易,就其委由本公司代收之交易款項,於下述之請款條件成就時,店家即可要求本公司指示信託機構/價金保管機構於扣除本公司及信託機構/價金保管機構的相關服務費用後,將信託財產專戶/價金保管專戶內之交易款項匯至店家指定的銀行帳戶。 1.店家請款條件: 1)會員使用任一項金流工具收款服務,在使用銀行價金信託及物流服務,有貨到七天鑑賞期服務之情形者,買家取得商品、服務後達七個日曆日且未於猶豫期間內提出退貨要求,請款條件即成就而開放店家請款,請款三天後信託銀行依照信託契約主動撥款,每次撥款均收取NT$30元帳務處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2)會員僅使用任一項金流工具收款服務,使用銀行價金信託之情況下,交易完成達十個日曆日(為猶豫期間)後可執行請款,交易完成達十個日曆日,請款條件即成就而開放店家請款,請款後依本服務指示辦理店家之收款、買家之退款及代收轉付PayNow平台服務之各項費用和報酬。請款三天後信託銀行依照信託契約主動撥款,每次撥款均收取NT$30元帳務處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3)會員如選擇物流代收款服務,本服務應自買家取得商品、服務後達七個日曆日且未於猶豫期間內提出退貨要求者,服務費用(包含超商代收貨款、運送服務等)請款條件即成就而開放店家請款,請款後依本服務指示辦理店家之收款、買家之退款及代收轉付PayNow平台服務之各項費用和報酬。 4)會員如不選擇物流服務只使用超商代收/虛擬帳號/ATM收款服務等服務,自確認該筆交易完成後達十個日曆日,且未於猶豫期間內提出退貨要求者,請款條件即成就而開放店家請款,請款後依本服務指示辦理店家之收款、買家之退款及代收轉付PayNow平台服務之各項費用和報酬。 5)交易產品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合理例外情形者,店家應提供交易之產品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合理例外情形之一,其網路交易價金信託期間應依該交易產品內容與店家個別議定,其交易價金存入信託財產專戶之日起,至議定請款條件後,開放店家辦理請款及代收轉付PayNow平台服務之各項費用和報酬。 6)會員如選擇核銷碼交付服務,本服務應自確認該筆交易之價金存入價金保管專戶之日(即買家收取核銷碼之日)起達一年,或至買家交付店家核銷服務日止,請款條件即成就而開放辦理店家之收款及代收轉付PayNow平台服務之各項費用和報酬。 7)對於未向本公司專案申請逕自銷售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價金或店家不論任何原因停業時,基於保障會員之交易安全,不經通知得先行暫停或終止您的帳號、密碼,暫時停止您使用本服務之全部功能,並凍結您的所有帳款及滿足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追償規定期限自授權日起信託保管540日曆天,再行通知您暫停使用,店家請款並得另行支付上述期間之保管費用每筆交易3%及簽據切結書要求收款,本公司始匯款予店家或全額退費給買家。 8)本公司有合理事實足認會員有違反本合約之約定,或會員有對銀行或持卡人進行欺瞞或詐欺,本公司有權逕為託管會員部分或全部之款項,直到事實及責任釐清並且本公司根據發卡銀行之營運規定合理認定會員不會再有潛在扣款責任發生之時止。 9)對於交易價金信託期間屆滿而未經店家提出付款請求者,本公司得於信託期滿或滿足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追償規定期限自授權日起信託保管540日曆天後,以書面通知信託銀行,並檢附指示書、請款明細及切結書請求信託銀行返還本公司,本公司自領回日起對會員自負後續保管之責,爾後有任何爭議,均與信託銀行無涉。若保管期限超過二年以上時,本公司將暫停你的請款功能,本公司得於次月一日起,每月自保管價金中提取1%保管費用最低新台幣伍百元整。保管期間接受店家聯繫本公司客服部確認身分及簽據切結書要求請款,本公司始得開放請款予店家。 10)本公司與會員間如有其他請款條件約定者,從其約定。 2. 買家退款: 1)對於透過WebATM轉帳或虛擬帳戶轉帳存入信託財產專戶/價金保管專戶,店家實際請款條件成就前,買家得通知本公司要求退款,本公司需負起確認買家身份及退款帳號之責任並指示信託銀行/價金保管銀行自本公司確認買家身份及退款帳號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依本服務之指示內容辦理退款予買家,店家不得有任何異議。 2)如買家交易價金以虛擬帳號支付,保管期間店家同意退款,買家同意及時提供退款帳戶,供本公司進行退款作業不收取虛擬帳戶之手續費,如因可歸責於買家之事由,得依本會員合約規定收取費用,本公司得於保管一年期滿,以書面通知保管銀行,並檢附指示書、請款明細及切結書請求保管銀行返還本公司,本公司自領回日起對會員自負後續保管之責,爾後有任何爭議,均與保管銀行無涉。若保管期限超過一年以上時,本公司將暫停你的請款功能,並先提取虛擬帳號使用之手續費,另本公司得於次月一日起,每月自保管價金中提取1%保管費用最低新台幣伍百元整。保管期間接受買家聯繫本公司客服部確認身分及簽據切結書要求請款,本公司始開放請款予買家。 3)對於已存入信託財產/價金保管專戶之交易價金,買家於上述請款條件成就後,不得要求退款。 3. 代理收付款項之保障 1)本公司就本服務所代收之交易價金,已全部存入與信託機構/價金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價金保管契約所約定之信託財產專戶/價金保管專戶,專款專用。相關之金融機構及信託期間/交易價金保管期間、信託財產受益權之歸屬,詳如信託契約,並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2)如交易價金信託期間屆滿而未經會員提出付款請求者,本公司得於信託期滿後以書面通知信託銀行,並檢附指示書、請款明細及切結書請求信託銀行返還本公司,本公司自領回日起對會員自負後續保管之責,爾後有任何爭議,均與信託銀行無涉。 4.本公司應負起確認交易狀態之責任並依交易狀態指示信託銀行/價金保管銀行辦理店家之收款、買家之退款及代收轉付PayNow平台服務之各項費用和報酬。 5.票券服務之價金保管關係若因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發生停業、歇業、重整、受破產之宣告、解散、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無法履行所提供之相關商品或服務時,價金保管專戶中之款項應返還予已購買且尚未使用商品或服務之買家,以返還價金保管財產。 6.本公司辦理店家之收款及買家之退款時應依本合約第三條六《您對“PayNow”服務的使用》-(7)《服務費用》之約定優先扣收各項委任報酬及相關費用。(5)銷貨退款之處理流程: 1. 交易完成後,在商品猶豫期內之交易, 買家如欲退貨或取消該筆交易,應依照「PayNow平台服務」平台處理退貨作業。 2. 前項情形,若交易已超過商品猶豫期,買家與店家應自行溝通處理相關退貨事項。 3. 退貨流程:買家如申請退貨,必須在簽收貨物後的七天內提出退貨申請,超過七天者不受理之;交易雙方同意退貨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辦理(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rlaw24.htm) 。 4. 核銷碼交付買方後之換退貨,買家應至原購買點依規定辦理換退貨事項。 5. 買方超商付款後之退換貨,買家應自行與店家辦理換退貨或退款事項。 (6) 購物糾紛之處理 1. 買家與店家若因個人疏忽資料填寫錯誤資料導致任何損失,應由填寫錯誤之一端承擔相關之責任。 2. 使用物流時買家與店家都應保留物流運送及收取證明等相關文件,以備糾紛爭議時供查證之用。 3. 店家與買家發生交易糾紛時,本公司應秉持服務精神協助交易雙方排解交易糾紛。若買家使用信用卡支付後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就「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交易雙方處理爭議款項,但本公司不負支付該筆帳款給予店家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店家應返還本公司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應付店家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予抵扣;倘致本公司受有損害,店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依法追訴店家之相關法律責任。 4. 買家與店家在猶豫期內之交易糾紛處理,得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7) 服務費用: 1. 當會員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會向會員收取相關服務費用。各項服務費用請詳見PayNow網站上所列之收費方式說明。本公司一旦修定調整服務費時得提前於網站上公告。 2. 會員同意,上述服務費用本公司有權自代收的款項中先行扣除。 3. 本公司在收取上述服務費用後依財政部賦稅署課稅及發票開立規定,載明相關銀行代收轉付之項目及金額後,其餘費用開立營業稅發票交付店家。 (8) 撥款方式:(與本公司合作之商城,除滿足下列條款外,得依商城與店家之約定另定之) 1. 信用卡付款在含物流服務之情況下,店家於買家收到貨物的最少七天後得執行請款,本公司受理請款三天內指示信託銀行主動撥款,每次撥款均收取NT$30元帳務處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店家負擔。 2. 信用卡付款在無物流服務之情況下,店家於交易完成的最少十天後使得執行請款,本公司受理請款三天內指示信託銀行主動撥款,每次撥款均收取NT$30元帳務處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店家負擔。使用i-Bon或超商條碼/虛擬帳號/ATM收款金流服務時,店家於買家付款後最少十五天後使得執行請款,本公司受理請款三天內指示信託銀行主動撥款,每次撥款均收取NT$15元(超商/虛擬帳號/ATM收款)帳務處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店家負擔。 3. 超商代收貨款:店到店交付託運代收貨款,每周一到周日已取件所代收款項,於次週五將代收款項匯至店家指定帳戶。大宗交付託運代收貨款,每月1日至15日已取件所代收貨款,於次月3日將代收款項匯至店家指定帳戶,每月16日至當月底已取件所代收貨款於次月18日將代收款項匯至店家指定帳戶。 全家冷凍商品託運代收貨款,每月1日至當月底已取件所代收貨款,於次月13日將代收款項匯至店家指定帳戶。如遇例假日或國定例假日或門市及物流公司匯款延遲時,得順延之。 店家應支付商品運送服務方之所有費用,應自所代收款項中一併扣除。每次撥款均收取NT$30元帳務處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店家負擔。 若代理收付款項不足扣抵甲方應支付商品運送服務之所有費用時,由本平台通知店家,店家需於十日內補足差額,匯入本公司指定帳戶。 4、交易產品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合理例外情形者,店家應於議定之請款條件成就後始得執行請款,本公司受理請款三天內指示信託銀行主動撥款,每次撥款均收取NT$30元帳務處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店家負擔。 5、在使用核銷碼交付服務之情況下,店家於買家交付並確認核銷碼無誤的三天後使得執行請款,請款作業三天後價金保管銀行撥款店家之指定帳號,每次撥款均收取NT$30元帳務處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店家負擔。 6、信託/價金保管期滿及屆滿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追償期限情況下,自授權日起信託保管540日曆天後或虛擬帳號自付款日起超過一年時,本公司將暫停你的請款功能。保管期間接受會員聯繫本公司客服部確認身分及簽據切結書要求請款,本公司始開放請款。並依照本合約第三條加入會員第六款之(4)代理收付款項之提領撥付1.商家請款條件第9)點與2.買家退款第2)點扣除各項費用後,本公司始得匯款予會員。請款作業三天後撥款店家之指定帳號,每次撥款均收取NT$30元帳務處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店家負擔。 7、本公司有權逕為本條 1. 2. 項持續實體商品交易之店家,在請款條件成就後開放店家請款,店家未即時請款仍留存於信託保管專戶之帳款,於交易條件成就後之次二月底前,通知店家後並向信託銀行進行請款,請款三天後,信託銀行依照信託契約主動撥款,每次撥款均收取NT$30元帳務處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店家負擔。 (9)委任報酬及相關費用之負擔 1、使用WebATM或虛擬帳號付款需要退費時,本服務於每次退款至買家帳戶時自該帳戶退款總額扣除NT$15元正作為銀行退款帳務處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買家負擔。 2. 使用i-Bon或超商代收付金流付款需要退款時,代收付服務費用得支付扣除後,由買方直接聯繫賣方辦理退款作業。 3、本服務於每次匯款至店家帳戶時自該帳戶匯款總額扣除NT$30元正作為銀行帳務處理費(含匯費) ,其費用由店家負擔。 4、物流費: 1)物流費用之支付依店家與買家之交易內容議定。 2)如交易價金符合上述請款條件而未經店家會員提出付款請求者,本公司得先行代物流服務公司扣收物流費。 3)如交易價金未符合上述請款條件而經買家會員提出退款請求者,物流費用須由買家會員負擔。 5、對於交易價金信託期間屆滿而未經店家提出付款請求者,若保管期限超過二年以上時,據第三條加 入會員第六款之(4)代理收付款項之提領撥付1.商家請款條件第9)點與2.買家退款第2)點,得暫停您的 請款功能並自保管價金中收取保管費。保管期間接受會員確認身分及簽據切結書要求請款,扣除手 續費及必要的費用後本公司始匯款予會員。 七、 系統中斷或故障 系統除因下列狀況無法正常運作,會員將無法使用各項服務,包括: (1) 本公司預先公告訂定之系統停機維護或網站升級期間。 (2) 第三方電信設備出現故障不得進行資料傳輸。 (3)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統障礙不能執行業務。 (4) 由於第三方電信或銀行部門技術調整或故障問題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務中斷或者延遲。 除上述原因外之系統中斷或故障,導致使用者之交易未能完成時,本公司應負責完成該筆未完成之交易並通知店家及買家雙方。 八、 免責聲明 您同意並明確瞭解本公司僅就交易金流服務提供保證,但不保證您使用本金流服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他資料將符合您的期望。 九、商標、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1) PayNow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 (2) 非經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複製、公開傳播、改變、散佈、發行或公開發表本網站程式或內容。 (3) 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您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您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條 聲明、承諾及擔保事項 一、 「PayNow平台服務」承諾及擔保其為依中華民國法令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 本公司承諾及擔保其信託銀行/價金保管銀行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及銀行法組織設立登記之銀行,並依法經營信託/價金保管業務。 三、 本公司承諾及擔保依本合約執行請款撥款作業,如因帳務或匯款錯誤,得負賠償損失之責任。 四、 本公司承諾若有第三方侵入本公司之資訊系統,對店家或買家任一方所造成之損害本公司願負賠償損失之責任。 五、 本公司承諾對於支付錯誤之處理,因不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應協助買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買家。因可歸責於買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例如買家輸入錯誤之金額或輸入錯誤之收款方,經買家通知後,本公司應立即協助處理。 第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一、 您因自身之事由,未提供正確資料予本公司或店家不論任何原因停業時,而使本公司受有損害者,您應對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本公司因自身之事由,未依本合約之約定時限內提供正確之資料及指示予信託銀行,而使您受有損害者,本公司應對您因此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您未依本合約約定處理帳款,致銀行或本公司所生之損害,您應負賠償之責(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訴訟或非訴訟之費用)。 四、 店家與買家發生交易糾紛時,本公司應秉持服務精神協助交易雙方排解交易糾紛。若買家對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後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就「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交易雙方處理爭議款項,但本公司不負支付該筆帳款給予店家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店家應返還本公司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應負店家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予抵扣;倘致本公司受有損害,店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依法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五、 店家使用本公司金流服務時,如店家出於任何原因與買家發生糾紛致買家或持卡人向發卡銀行或收單機構請求拒付或索回其向本公司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時,於發卡銀行拒付或對本公司強制扣款(銀行正式扣款單或通知)時,店家同意無條件授權本公司依實際情形先行賠償或補償買家或持卡人、發卡銀行或收單機構之損失或損害,店家並同意於本公司為前揭賠償或補償後,應無條件賠償或補償本公司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賠償、補償之金額、退還之款項、利息、律師費及其他因訴訟或非訴訟所支出之費用等),且店家不得以對抗買家之事由對抗本公司。本條約定之效力,不因本合約終止、解除或履行完畢而消滅。本條項所述消費糾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節: (一)店家没能提供商品(服務)或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買家訂購明細不符或拒絕退貨; (二)店家未能提供交易對應的買家消费紀錄或相關證據; (三)由於店家導致交易不合法或不可執行; 六、 店家依本條前三項規定而應負賠償之責時,店家無條件並授權本公司當期或未來應給付店家之貨款中逕行扣抵,不足部分並同意若有保證金作為扣抵使用,扣抵後仍有差額者,店家應於本公司知之日起三個日曆天內,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本公司該項差額。若違反前揭規定者,店家所積欠之款項,本公司得加計自通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七、 當店家之買家不論因何種原因申請退款,而店家未履行退款義務致本公司將消費款項退還本公司之收單銀行或買家後,店家對本公司因此所生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退還之款項、利息、律師費及其他因訴訟或非訴訟支出之費用)應負賠償之責,且店家不得以對抗消費者之事由對抗。本條約定之效力,不因本合約終止、解除或履行完畢而消滅。 八、 店家使用信用卡收付款時,除本合約前述所訂之情形外,倘發生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扣款情事時,本公司應依據「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負擔特約商店之責任,不得要求付款人(買方)與受款人(賣方)自行處理該等爭議款項退款事宜,本公司得行使協助報警或其他必要之處理。 九、 店家對於未獲本公司同意逕自銷售遞延性商品或服務,除依照本合約第三條第四款(3)、第五款(2)之規定辦理外,店家對本公司因此所生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退還之款項、利息、律師費及其他因訴訟或非訴訟支出之費用)應負賠償之責,且店家不得以對抗消費者之事由對抗。本條約定之效力,不因本合約終止、解除或履行完畢而消滅。 十、 店家不論任何原因停業時,依本合約第三條第六款之四,本公司得立即凍結店家帳戶。一旦買家透過信用卡發卡公司申請調單退款時,每筆退款店家得向本公司支付帳務處理費新臺幣伍佰元整,自價金帳款中扣除。 十一、會員辦理帳號密碼帳號被冒用手續完成後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公司負擔。其辦理帳號密碼被冒用手續完成前所發生之損失,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有下列情事者為限消費者需負擔全部損失,本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1) 會員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 (2) 會員自行將帳號密碼提供他人使用。 (3) 會員未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帳號安全機制。 (4) 其他因會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 調查會員帳號密碼被冒用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六條 合約之終止、解除 一、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新法令公佈、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致信託銀行無法開始或繼續信託標的之管理及運用等行為者,由本公司以書面通知您本合約解除或終止。 二、 會員因故需要提前終止本合約,應通知本公司後始得終止本合約。 三、 本合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不待通知,即為終止: (一) 信託標的遭法院查封時。 (二) 本合約遭其他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判決確定時。 (三) 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四) 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信託銀行無法繼續執行信託保管工作時。 (五) 店家或本公司因停業、歇業、重整、清算、受破產之宣告、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時。 第七條 通知 本公司依據相關法令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時,應於預定修改或變更三十日前於本公司網站www.paynow.com.tw網站上公告之,並宣告版本及最近修改日期,於每次交易前個別告知。若您於閱讀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您已同意接受修改或變更,若您不同意時您應立即停用本服務。 第八條 合約轉讓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或讓與第三人,或將本合約轉讓第三人。 第九條 紛爭處理及管轄法院之約定 一、 本服務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因本服務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應先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外,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簽約人: 「PayNow銀行信託價金/價金保管會員合約」之會員